关于2019年1月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重要提醒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2019年1月申报的税款是各扣缴单位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税款所属月份应选择2018年12月。
具体申报操作流程请看下图所示
太仓市税务局
2019年1月4日
2019年1月申报个税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显示的是2019年新税制的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版本切换。
第二步,版本切换成原税制的界面,进行2019年1月份的个税申报缴款。
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感谢贵单位对太仓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9688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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